生產利潤損失、經營利潤損失、轉售利潤損失
可得利益損失是指一方未全面履行合同等違約行為導致守約方所喪失的財產性損失,即,在合同履行前并不為當事人所擁有的,而為當事人所期望在合同全面履行以后可以實現和取得的財產權利。通常情況下只要構成違約行為即可能導致對方可得利益的損失。
相關法律或規范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九條:“在當前市場主體違約情形比較突出的情況下,違約行為通常導致可得利益損失。根據交易的性質、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損失主要分為生產利潤損失、經營利潤損失和轉售利潤損失等類型。生產設備和原材料等買賣合同違約中,因出賣人違約而造成買受人的可得利益損失通常屬于生產利潤損失。承包經營、租賃經營合同以及提供服務或勞務的合同中,因一方違約造成的可得利益損失通常屬于經營利潤損失。先后系列買賣合同中,因原合同出賣方違約而造成其后的轉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損失通常屬于轉售利潤損失”。
可得利益損失評估所需提供的材料
一、生產利潤損失評估:
1、委托人的營業執照及經營資質證書;
2、當事人雙方簽訂的關于購買設備或原材料的書面合同;
3、設備的說明書、技術資料或原材料的產品說明書;
4、委托人提供的能夠證明關于自己以及同業、相同或相近設備生產能力、利潤水平的財務資料、生產記錄、購銷合同等資料;
5、設備或原材料照片等其他相關材料。
二、經營利潤損失評估:
1、委托人的營業執照及經營資質證書;
2、當事人雙方簽訂的關于承包、租賃、服務或勞務的書面合同;
3、委托人關于對方在違約前一年內基于合同標的物的經營、使用而得到的實際收益水平的相關財務資料或其他證明資料;
4、合同標的物(承包、租賃物)的照片等其他相關材料。
三、轉售利潤損失評估:
1、委托人的營業執照及經營資質證書;
2、委托人與對方當事人之間以及與第三方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
3、能夠證明委托人與對方當事人已經實際履行行為的相關證明材料;
4、其他有關與合同簽訂、履行相關的證明材料。
注:
以上材料提供與原件比對后的復印件即可;已進入訴訟階段的須提交起訴狀及反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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